房地產糾紛的證據如何保全
房地產糾紛的證據如何保全
一、證據保全的定義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將證據確定保全的制度。通常意義上的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保全證據的活動。我們認為,廣義的證據保全應該也包括當事人自己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加以保全的活動。
二、證據保全的種類
證據保全一般可以分為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兩者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保全證據的部門不同。
訴訟前的證據保全,一般由公證機關進行。盡管《公證暫行條例》只規定了保全證據是國家公證機關的一項業務,并未規定公證機關只能在訴訟前保全證據,但實踐中,公證機關保全證據的公證業務,通常都是在訴訟尚未開始進行的。
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由人民法院進行。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訴訟前進行證據保全的問題,目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人們法院在訴訟前也可以進行證據保全的觀點既無法律上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見到。因此,如果訴訟前需要保全證據的,都應申請由公證機關進行。
而公證機關是否可以在訴訟中經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證據保全的問題,《公證暫行條例》對此沒有作出限制,也就是說,在理論上公證機關是可以在訴訟中經當事人申請進行證據保全的,但這在實踐中并不多見。
(2)保全證據的緣由不同。
訴訟前由公證機關進行的證據保全,必須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證機關才能采取保全措施。而訴訟中由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則既可以是根據訴訟參加人的申請,也可以是法院依職權主動進行。也就是說,法律賦予了人民法院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的權力;而公證機關則沒有這樣的法定權力。
(3)保全證據的條件略有不同。
訴訟前由公證機關進行的證據保全,在什么條件下可進行,法律沒有文明規定,通常只要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進行,公證機關均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為保全證據對公證機關來說,是一項公證業務。當然,當事人所有證據保全,也是因為該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但這在理解上并不像訴訟中人民法院進行的證據保全那樣嚴格。因為人民法院證據保全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也就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這完全取決于人民法院的理解。最終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也完全由然人民法院決定。因此,我們說兩者在保全證據的條件上也略有不同。
3.證據保全的方式和作用。
(1)證據保全的方式。
證據保全部門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時,一般根據證據的種類不同而采取相應的保全方式,并按照收集證據的規則及要求進行。
a、對“書證”采取保全措施時,常采用拍照和復制的方式。
b、對“物證”的保全,一般通過勘驗、制作筆錄、拍照、錄像,條件允許的則提取原物進行保全。
c、對“證人證言”進行保全時,一般通過詢問,對其陳述的內容做好筆錄或者錄音的方式予以保全和確定。更多信息訪問www.thalassobaln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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